鄂教学[2005]22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湖北省2005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责任到人;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牢固树立“从严治考”的观念,切实加大考风考纪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全面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工作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等四项制度。
二、突出重点,确保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考风考纪是当前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近年来成人高考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下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三项“整治”工作:一是整治考场秩序。重点治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代考替考;防范考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纵容考试作弊;打击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等问题。二是整治泄密问题。重点治理疏于管理导致失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故意泄密;不法人员盗窃、出售、传播试题等问题。三是整治有组织的考试舞弊行为。重点治理涉考工作人员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和其他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建立诚信考试的社会风气
考风考纪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风气的直接体现,关系到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近年来,由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了集体舞弊事件,直接威胁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各地要根据成人考生的特点,在考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他们的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使每位考生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考前要求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后要为考生建立诚信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违纪必究、作弊必罚”的社会环境。对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要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强化对违纪舞弊考生处罚的警示作用,形成对违纪舞弊行为的高压、强压态势,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
四、切实做好我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工作,为我省教育考试信息化建设探索新路子
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今年成人高考首次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加大对网上报名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我省2005年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工作取得成功。
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成人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学[2005]8号文件中有关考生跨省报名的政策规定执行。在今年的成人高考报名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要建立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在报名和考试期间,对因报考资格把关不严而产生的弄虚作假问题和由此引起的考风考纪问题,湖北省教育厅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报考医学类专业考生的宣传与管理,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要求,成人高校举办的医学门类专业,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今后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院校要本着为考生服务和对考生负责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和护理学专业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七、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
目前,教育部已经统一了高校招生和高校学籍、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并在高校招生录取新生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学籍管理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时,必须与录取新生数据库进行核对,申请学籍注册的新生数据与录取新生数据相一致时方能注册。没有经过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而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进入省教育厅的学籍电子注册系统,这些考生无法取得学籍。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投档资格线和录取审批程序进行招生;坚决杜绝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出省招生和游离于招生体制之外招生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减少其下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的处罚,并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和招生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树立良好的招生工作形象。